捐赠免税
关于校外人员申请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情况说明
作者: 来源: 时间:2015-06-11
尊敬的捐赠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其中,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我校教育基金会具备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资格,凡对我校教育基金会进行捐赠的人员,如需申请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请持学校教育基金会开具的《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于捐赠当月尽早与本人所在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机构(财务部门)取得联系,由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机构(财务部门)按本单位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