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免税
捐赠免税有关问题说明
向首都师范大学捐赠能否获得免税?
答:可以。根据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正案)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2008年2月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详情请见】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08-03/28/content_1800.htm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0〕45号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详情请见】http://www.gov.cn/zwgk/2010-08/02/content_1669689.htm
申请途径
企业申报捐赠免税途径:签订捐赠协议、并实施捐赠后取得捐赠发票,企业将捐赠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年终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享受公益支出税前扣除优惠。
个人申报捐赠免税途径: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APP,点击“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填写捐赠发票(捐赠后由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提供)右上角的捐赠凭证号及捐赠金额等信息进行申报免税。